8月14日下午,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及审议意见报告,并分组审议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于2002年10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本市加强和改进出版物发行的监管工作、繁荣和规范出版物发行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出版物发行市场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出现了在出版物的发行过程中附送含有非法内容的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的现象,扰乱了出版物发行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也存在一定的政治和社会安全隐患。
为了解决执法无据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在发行过程中附送宣传资料的行为,消除政治和社会安全隐患,市政府提出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相应法律责任条款中的“出版物宣传资料”修改为“宣传资料”,扩大了禁止附送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禁止内容的宣传资料的范围,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这样的修改有利于规范与发行相关的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等行为,依法禁止在发行环节中传播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禁止内容的宣传资料,维护发行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
分组审议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涉及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讨论。不少委员认为,“出版物宣传资料”修改为“宣传资料”后,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扩大了有关部门的执法范围,但可能与其他的一些法律法规存在不相容。一些委员提出,《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市民的信箱垃圾问题,但修法之后无法解决出版物发行中附送的合法广告的问题,效果与初衷不相符合。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还需多个部门联合起来研究。此外,组成人员还对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涉及的“附送”和“夹带”,“宣传资料”、“印刷品”和“广告”等概念进行了推敲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