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入印刷厂工地摔骨折 当事方“三七”担责
福州印刷网 2009-1-6 9:32:49 来源:沈阳日报
施工现场有人擅自闯入,不慎掉进电梯井摔伤,对此施工方有责任吗?1月5日记者从东陵区法院获悉,法院以施工方未尽安全防护措施为由,判决施工方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2007年8月31日13时左右,刘某接到某印刷厂厂长的电话,要刘某为该厂做混凝土浇灌活,并约刘某到施工现场来看活。随后,刘某带领两人于14时左右到达。在未征得印刷厂同意及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刘某擅自进入厂区内施工现场。因该现场无灯光及电梯两侧铁门并未关闭,刘某不慎掉入约2米深的电梯井中,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肋多发骨折,并导致胸部十级伤残。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印刷厂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印刷厂辩称,刘某未经许可及在厂方人员引导下擅自进入厂区施工现场,刘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进入施工现场并造成坠入电梯井的后果,对此,刘某应承担70%的责任。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正在施工,而忽视观察,不慎掉入电梯井内,其伤害后果与印刷厂无关。同时,印刷厂当时已在施工现场提供了安全防护措施,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故对刘某伤害后果印刷厂不应负责。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印刷厂同意及人员带领情况下,擅自进入印刷厂在建的不公开施工工地,其应知道该场所存在危险,也应明知进入该场所须经施工方的允许,并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而其采取不当的方式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由于作为施工单位的被告,在施工现场缺乏管理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而刘某进入施工现场到坠入电梯井这一过程,施工现场并无一人发现,也说明了印刷厂未能全面履行其安全防范的法定义务,暴露出管理中出现的瑕疵,故印刷厂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印刷厂赔偿刘某经济损失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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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擅入印刷厂工地摔骨折 当事方“三七”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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