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市直办公用房收归机关局管理
福州印刷网 2008-7-8 9:25:59 来源:东南快报
单位用房面积根据配备标准核定,不足部分调剂补足,超面积部分要上交,擅自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将予以收回。
从8月1日开始,福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非住宅用房,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
上述规定涉及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福州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占有和使用的非住宅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和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
根据《办法》,市机关局将根据各单位的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对于超过配备标准面积的用房,以及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的用房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机构和人员编制有调整的单位应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的单位应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各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与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根据《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并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新建办公用房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
(记者 许才芳)
本文标题:榕市直办公用房收归机关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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