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颁布的有关印刷复制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福州印刷网 2008-4-24 10:11:44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新闻出版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对印刷企业作为“图书、报纸、杂志等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给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重要党报党刊及部分印刷制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退、基层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免征增值税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新闻出版业的大力扶植。《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发展新闻出版业,国家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体现了这一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印刷业享受的增值税政策,是印刷业多年来呼吁、争取的结果,表明了国家对包括印刷业在内的新闻出版业的高度重视。鉴于目前这些优惠政策的执行尚不够到位,为此,一方面,作为国家印刷复制行政管理部门,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到印刷复制企业、出版单位进行深入的调研,在此基础上,出台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各地印刷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要帮助印刷复制企业,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配合,推进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现将相关文件摘编如下,请各地印刷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将此期简报转发至本地印刷复制企业。
近年来国家颁布的有关印刷复制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编)
2005年11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通知》指出,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宣传文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政策。纳税人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通知》指出,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 DVD-RW和BD-RW、磁光盘MO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部分印刷制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退。《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部分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包括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列入《通知》附件2的总计37家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本文标题:近年来颁布的有关印刷复制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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