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买房注意:要将开发商口头承诺写进合同
福州印刷网 2007-12-13 11:00:00 来源:福州印刷网
2007年8月,李某认购一套预售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约定十天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交纳了1万元诚意金。当李某与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发现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的交楼时间与签认购书时向其口头承诺的交楼时间不一致(迟了半年)。
李某认为开发商不履行口头承诺是不诚信的表现,于是决定放弃认购,并要求退回诚意金。但开发商不承认签订认购书时对李某作出类似口头承诺,而且李某对此亦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因此开发商以李某违反认购书约定为由拒绝退还诚意金。
政策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预售人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订金;预售人收取订金前,应当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购销合同草案。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开发企业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开发企业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订金,开发企业应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草案或认购协议。开发企业在收取商品房预购订金时须与预购人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订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的具体办法。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订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本文标题:购房者买房注意:要将开发商口头承诺写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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