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出台新规定:商品住宅期房不得转让
福州印刷网 2007-11-2 16:03:00 来源:福州印刷网
新华网福州11月1日电(记者来建强)11月1日起,福州市商品住宅期房将不得转让,商品住宅预售合同原则上不得办理注销登记。这是福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进一步遏制炒房行为出台的新规定。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目前已按新规定运作。据介绍,在执行新规定之前,一些炒房者利用政策漏洞,通过更名预售合同转让期房,既达到炒房目的,又逃避高额税费。新规定将规范商品住宅预售合同变更和注销登记管理,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稳定房价。
据新规定,所有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只有符合以下3种条件之一的才可办理合同变更登记:商品住宅购买人的直系亲属或配偶,要求作为共同购买人的;多个购买人共同购买,其中部分购买人退出购买的;付款方式或合同价款发生变化的。而且,一套商品住宅只能办理一次合同变更登记。
福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王阿忠说:'福州市对商品住宅预售合同登记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实际上加大了炒房者的投资成本,使他们无法通过钻政策漏洞,进行房地产的短期投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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