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集资建房叫停 自有土地建房未受禁止
福州印刷网 2007-8-15 10:07:00 来源:福州印刷网
“单位今年要给我们这些买不起房的无房户建经适房。可一出禁令希望又泡汤了。”一家在京国有企业职工李女士昨天沮丧地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叫停国家机关集资合作建房,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昨天多名房地产专业律师解读此文件精神认为,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房且供应对象符合经适房要求的,并不在此次叫停的范围内。因此,像李女士这种情况的职工不必担心。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告诉记者,尽管2004年建设部、发改委和国土部等联合出台《经适房管理办法》,将单位自建房纳入了经适房范畴。但是,由于此次的禁建令是由国务院叫停的,因此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今后应以此为准。
“被叫停集资建房的一是国家机关,二是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自建房的单位。显然,禁令出台目的在于严格执行土地市场化和住房商品化。”广大(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庄清忠认为,政府机关往往较容易获取土地资源,此次全面叫停政府机关集资建房行为,目的正是在于防范滥用权力占有土地资源以及财政拨款变相成为公务员的高福利。
陈旭认为,福利分房已叫停多年,在目前住宅商品化的环境中单位仍可自建住房以低廉价格出售给职工,相当于开历史倒车,不利于规范市场和建设有效的中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体系。因此禁令的积极意义远远大于负面效应。
“《意见》的效力关键在于执行。”陈旭表示,此次禁令出台后,将会有相关细则陆续出台以贯彻执行。“细则除了应对相关审批、资格等严格规定外,还应该明确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行为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以及法律约束。只有监管和约束机制到位,才能达到实际效果。”
单位自建房再上市收益远超经适房
事实上,虽然单位自建房2004年就被纳入经适房范畴,但有些单位在自建房的销售过程中,并不对销售对象的购买资格进行审核。很多已经通过福利分房拥有房产,没有经适房购买资格的职工因此获得多套廉价房产,有的将其作为投资品出租获利甚至再上市。如此一来,单位自建房就失去了经适房的住房保障作用,而沦为少数人享用的变相高福利。
“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单位自建型经适房在整个经适房供应量中不足一成,但其再出售的收益远远高于普通经适房。
首先,单位自建房比普通经适房限制少,手续简单。符合经适房购买资格的城镇居民,在获得审批表后方可购买新建或未满5年的经适房。其购买标准一般要求总价不超过28万元或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而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一般没有总价或面积的限制,也不需要审批表。同时,经适房再上市受“5年”限制。而单位自建房在交纳综合地价款后性质可随时转为商品房。
其次,单位自建房再上市比经适房收取的综合低价款少得多。单位集资建房再出售时综合地价款仅收取3%,而普通经济适用房满5年再出售时综合地价款则收取10%。以回龙观单位集资建经适房项目田园风光为例,2002年购买时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面积80平方米,总价21.2万元;当前市场价格在7500元/平方米左右,出售总价60万元。单位自建房再毛收益高达170%。同条件的普通经适房因为要收取较高的综合低价款,毛收益为151%。两者收益率相差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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