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物业纠纷有望在一个月内调解终结
福州印刷网 2007-8-14 10:15:00 来源:福州印刷网
福州酝酿出台《福州市物业纠纷协调办法》,目前草案已基本完成 物业纠纷将在一个月内调解终结
物业纠纷近年来已成为福州市两级法院的热门案件。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相关主管部门正酝酿出台《福州市物业纠纷协调办法》,旨在设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指导委员会,分级调解矛盾,让更多的物业纠纷在基层就被调解成功。
目前该草案已基本完成,草案提出调解部门应当在受理物业纠纷后一个月内处理终结。主管部门已就该草案召开了一次研讨会,广泛征求了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代表的意见,待修改完善后提交有关部门讨论。
市、县、乡镇和社区
分级调解物业纠纷
据记者了解,《办法》草案提出,相关主管部门要下设福州市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指导委员会,它是福州市调解各类物业管理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要成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设立兼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员,可邀请本辖区司法助理员担任。
福州市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情况进行调研,提出调解指导规则。各区县调解委员会负责解决本区县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街乡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辖区纠纷;同时各街乡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站在社区设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员。
各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由3—7个委员组成,设1个主任,必要时可设副主任。每3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就争议问题
当事人可展开辩论
草案还提出,各级调解委员会委员解决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围绕物业使用、物业服务、物业交接发生的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各类物业纠纷。
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区县、街乡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区县、街乡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不予受理。
处理各类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地调查。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了解纠纷情况的知情人参加。同时,可邀请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协会专家、律师协助做好处理纠纷的工作。
跨地区的物业管理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
物业管理纠纷
一个月内处理终结
草案提出,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署名并加盖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的双方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政府接到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的请求,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基层人民政府对于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主持下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应当责成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仍不服的,应当支持合理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期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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