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委托方一审败诉
福州众印网 2007-7-6 15:22:00 来源:福州众印网
本报讯福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委托某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代理公司)将一批货物通过印度孟买新港转运至新德里,但因货物滞留在孟买新港,导致收货人弃货,物流公司因此承担了4000美元的损失。随后,物流要求代理公司赔偿这些损失,结果却由于证据不足,7月3日,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一审宣判物流公司败诉。
2006年4月,物流公司排载2个20尺柜从厦门到印度孟买新港。因收货人要求在印度新德里清关,因此目的港改为新德里。物流公司遂通过MSN与代理公司进行联系,代理公司通过MSN答复称,收货人可自己去联系实际承运货物的某航运公司。但是,货物到达孟买新港后才得知,航运公司并不提供改目的地的服务,由此导致收货人弃货。托运人为减少损失不得不低价将货物处理转卖他人,从而造成物流公司赔付托运人滞期费、货损费等各项损失计4000美元。
物流公司认为该项损失系由于代理公司误导所致,故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4000美元及相应利息。物流公司同时提供了电报放货单、集装箱货物托运单、电子排载确认单、双方的MSN对话记录以及托运人给他们的索赔函,以证明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MSN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同时还应提供相应的MSN记录的源数据文件以供核对。然而在本案中,物流公司仅提交了打印材料,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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