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年第一季度违法广告公告
工商广公字〔2007〕4号
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月28日、3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经济生活(生活、公共)频道、卫视频道,2月28日、3月16日各省会(首府)城市晚报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进行了监测检查。现将监测发现的涉嫌虚假和严重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一、“通脉强肾酒”药品广告,发布于2007年2月28日的羊城晚报。广告中有关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该药品广告审查批准的内容,使用大量消费者和患者名义为药品功效作证明,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虫草双参酒”药品广告,发布于2007年3月16日的成都晚报。该药品广告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发布,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内容,使用消费者和患者名义作证明,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三、“快邦片”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于2007年3月16日的南昌晚报。广告中有关该产品能增强性功能的宣传,超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使用消费者的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南京京华医院医疗广告,发布于2007年2月28日的扬子晚报。该广告属于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医疗广告,在“治疗耳鼻咽喉疾病的新突破”宣传中,介绍低温等离子消融术等医疗专业技术,出现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五、北京同仁长虹医院医疗广告,发布于2007年3月16日的今晚报。该医疗广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擅自发布,宣传治疗癫痫的诊疗方法以及医疗技术,隐含保证治愈,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六、“非瘦不可除脂蛋白冲剂”食品广告,发布于2007年3月27日的宁夏卫视频道。该广告夸大食品功效,不科学表示食品减肥效果,使用消费者形象和名义作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木菲抗粉刺精华液”化妆品广告,发布于2007年3月27日的甘肃卫视频道。广告中“1天全面消除粉刺,3天彻底消灭痤疮,5天永久祛痘”等内容,夸大产品性能,使用消费者名义保证使用效果,使人误解其效用,严重违反了化妆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八、“金败毒泌尿宁胶囊”药品广告,发布于2007年2月28日的贵州电视台时尚生活频道。该广告在宣传药品的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中,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使用患者名义作证明,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九、青岛维康医院医疗广告,发布于2007年2月27日的青岛电视台生活服务频道。该医疗广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擅自发布,宣传治疗肾病的诊疗方法以及医疗技术,使用患者名义为诊疗效果作证明,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十、“傲搏胶囊”食品广告,发布于2007年2月28日的内蒙古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该广告以“男性健康”讲座形式宣传的“增大增粗男性生殖器官,让男人更自信更具魅力”等内容,夸大产品功效;使用消费者名义和形象证明产品提高夫妻生活质量等内容,低级庸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上违法广告,将责令停止发布,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其广告业务的处罚。新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自5月1起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加大对违法广告多发地区的电视台、晚报及都市类报纸广告的监测和公告频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