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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三乱”缘何难根绝?司机是否有权拒缴
福州众印网 2017-1-16 9:40:34 来源:福州彩印公司
媒体曾连续曝四起“公路三乱”吊诡事件:河南永城一名货车女车主因不堪忍受公路一个月几万元的罚款服农药自杀;陕西榆林一大型运输车行驶500公里罚款连同过路费超12万元;山东高速老总曝路政每年乱罚款达2700亿元;河北两地黑车队售超载保护牌,执法人员一路放行。这四起事件,实质深刻反映我国公路“三乱”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也再次把民众聚集的目光引向了公路“三乱”领域。
自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0(16)]号)正式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文件开始至今,以“国字”号形式下发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各种政策性禁令不下十五道,加上各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禁令,制止公路“三乱”政策文件不少于100个;而且清理公路“三乱”耗时超过了二十年,仍未见根本好转。公路“三乱”顽疾为可久治不愈?稍作分析,透过每一起公路“三乱”现象便不难发现其背后实质原因---体制原因造成的利益行为扭曲:
一是公路执法部门过多,利益驱动助长了“三乱”行为。从河南永城运输车女车主喝农药自杀事件,可以看到路政、运政两部门都具有罚款权,而且两部门依据的政策各不相同,且缺乏统一联合执法的默契,在罚款上互不卖帐,都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才导致悲剧发生。据统计,全国涉及治理公路“三乱”的部门多达十几个,包括交警、运政、路政、城管、环境、卫生、林业、盐业、质检、工商等;由于政出多门,各部门虽都有法可依,但处罚标准、金额多少又不一样,加剧了罚款收费混乱局面。
二是公路执法部门供养冗员过多,助长了“靠山吃山”行为。目前,公路执法的路政、运政、交警等部门编制管理不严,超编现象突出,除正常由财政拨款供养的执法人员外,各部门还供养了不少财政编外执法人员,这些执法人员的经费多靠“三乱”行为解决;且一些公路执法部门为提高福利待遇也通常打着“三乱”的主意,实行“放水养鱼式执法”;更有甚者,一些财政收入困难地区的地方政府还靠着“三乱”来增加财政收入,对公路“三乱”长期睁只眼闭只眼,间接怂恿了乱罚款行为。河南永城运政、路政两部门实行的“罚款年票制、月票制”以及人员超编,
都是对“靠山吃山”行为的最好注释。
三是公路治理没有纳入相应立法监督,部门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加剧了“三乱”行为。一方面,目前涉及公路治理部门在公路设卡、违规罚款、收费标准等方面没有纳入地方立法范围,缺乏社会听证程序和信息公开透明,如何设卡、罚款和收费标准,都由公路执法部门自身决定,使公路执法部门权力缺乏有效约束,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公路“三乱”行为;另外,公路综合治理部门的罚款收费去向如何,使用是否合规,地方财政、审计部门相应监监也没到位,或者迫于地方政府领导压力,也无法进行跟踪监督,以至公路“三乱”行为长期处于灰色地带,造成了实质上的监管“真空”。
可见,根除公路“三乱”现象,还得对管理体制进行全面刮骨疗毒:
其一,整合公路执法部门,将治理公路的执法权归并到一个部门,变“多龙治水”为“一龙治水”,遏制执法部门过多造成利益集团“腐败行为”,最终形成执法合力,消除执法混乱局面。
其二,严格规范公路执法部门人员编制管理,严禁公路执法部门人员超编或私自增加人员行为,将执法部门经费全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消除冗员过多造成“以罚养人”等执法“变味”现象发生。
其三,加强对公路收费、罚款等执法行为的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公路全部罚没款来源、去向进行全方位监督;并将罚款足额上交国库,取消罚款按比例返还或奖励的做法,防止公路罚款被挤占挪用或被执法单位用于改善高福利之用,堵塞罚款跑、冒、滴、漏现象。
其四,把公路综合清理纳入正常立法程序,将公路执法部门制定与公路有关的设卡、收费、罚款等事项先报经相应各级人大批准,建立完善公路执法公示、听证等程序,向公众及时披露信息,提高执法透明度和严肃性,消除公路执法随意性,使治理公路“三乱”有法可依。
其五,将公路“三乱”现象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目标,对中央政府颁布制止公路“三乱”有关政策禁令执行不力,“三乱”现象突出地区的政府领导实行诫勉谈话、行政警告甚至降级等处罚,使各级地方政府下决心、动真格治理公路“三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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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公路“三乱”缘何难根绝?司机是否有权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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