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参加职工保险办法 6月前出台
福州印刷网 2008-5-29 9:08:01 来源:福州日报
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符合年龄条件的个体户业主及其雇工可以按照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各设区市将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具体的个体户参保办法。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了个体户参加医保的具体条件和办法。
通知明确,我省所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将在2008年底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我市将根据省政府本次意见的精神,在2008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参保实施办法。
按照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业主和雇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全额承担;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业主缴纳,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由雇工个人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执行。缴费基数按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其中低收入(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的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当地规定的费率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需要提醒的是,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保后,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出现中断缴费的情况,次月起参保人员将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如果重新缴费,参保人员应补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另外,在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个体户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次性缴足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福州日报记者 程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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