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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订劳动合同 须付双倍工资

福州印刷网    2008-5-9 10:44:26   来源:东南快报


福清调解首例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结果被劳动者索赔双倍工资。日前,此案在福清劳动监察大队达成调解。据悉,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福清处理的首例因不订劳动合同引起的索赔纠纷。

  今年3月18日,福清人姜某来到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称其在去年12月15日来到福
州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清阳光锦城物业管理处上班,工作期间多次提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予以拒绝。无奈之下,他只能在今年2月5日向公司提出辞职。

  姜某称,办理离职手续是在3月1日,他的实际工作时间是到2月29日。3月15日,公司向其发放正常工资,但他认为,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1月到2月这两月,物业公司应该向他支付两倍工资。

  仁诚物业公司阳光锦城物业管理处人事主管彭先生承认,公司与姜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彭先生表示,没有签订合同是因为姜某自己表态不签,而且他又是一名兼职电工,12月入职,1月初就提出辞职。

  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常华告诉记者,新的《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法》,物业公司在姜某为之工作的1月到2月这段时间里,应该支付其双倍工资。

  5月4日,在劳动监察大队的积极协调下,姜某与物业公司达成协议,物业公司向姜某支付1000元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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